關於《漵浦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 2023-05-06 15:56 信息來源:漵浦縣政府辦

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係建設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22〕44號)精神,為進一步規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交易行為,杜絕場外交易和暗箱操作,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提高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利用效率和經營效益,強化村級資產資源處置紀律,確保全縣農村產權交易市場公開、公正、規範運行,培育和發展全縣統一規範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規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行為,促進農業農村資源要素優化,實現農村產權交易從無形走向有形,從無序變為有序,須製定全縣規範的管理辦法予以管理和市場培育。

二、政策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交易市場運行規範(試行)》、《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體係建設的指導意見》(湘政辦發〔2022〕44號)。

三、主要內容

《漵浦縣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共有七章三十一條,分別為總則、組織機構及職責、交易範圍及方式、交易程序及規則、交易權益保障、交易行為規範、附則。

(一)第一章為總則,共計四條,包括目的意義、適用範圍、遵循原則、進場條件。

(二)第二章為組織機構及職責。包括框架及模式、縣級平台的主要職責、縣級平台、鄉鎮交易服務站的職責、鄉鎮交易服務張人員配備、村級交易服務點的職責、村級交易服務點人員配備。明確漵浦縣農村產權交易服務有限公司為縣級平台,負責運營漵浦縣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並依托各鄉鎮設立的農村產權交易服務站和村級交易服務點,形成縣、鄉鎮、村三位一體的市場體係。

(三)第三章為交易範圍及方式。包括交易品種、交易方式及其法律法規依據。,明確交易品種為法律沒有限製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現階段的交易品種主要包括: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林權、“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經營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農業生產設施設備、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農業類知識產權、其他涉農產權。交易方式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競價、拍賣、招投標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四)第四章為交易程序及規則。包括交易申請、轉讓方申請交易所需材料、受讓方申請交易所需材料、信息審核與發布、交易組織、簽訂合同、交易鑒證。

(五)第五章為交易權益保障。包括交易收費、交易價格評估、交易收益執行、違約責任。明確對轉讓方為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免收交易服務費,對受讓方和其他交易主體按規定收取交易服務費和相關費用。明確交易雙方在交易確認後應當及時簽訂農村產權交易合同,拒絕簽訂交易合同的,違約方應按交易規則及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六)第六章為交易行為規範。包括交易中止、交易終止、交易禁止、監督管理、爭議處理。明確農村產權流轉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操縱交易現場或者擾亂交易秩序的;有損於轉出方、受讓方進行公平交易的;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七)第七章為附則。本辦法解釋權歸漵浦縣人民政府;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實施。

漵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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