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頻解讀:關於《漵浦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 2025-08-26 16:30 信息來源:漵浦縣政府辦

一、 出台背景

隨著我縣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日益增多。為切實規範征收與補償活動,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亟需一部結合本縣實際、操作性強、全麵係統的規範性文件。原有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下征收工作的需要,特別是在程序公正、補償標準、權益保障等方麵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為此,我縣根據國家及湖南省上位法規定,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製定了《漵浦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旨在確保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實現陽光征收、和諧征收。

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湖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懷化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

三、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共分四章四十四條,結構清晰,內容全麵,主要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麵:

(一)明確工作原則與職責分工。《實施辦法》確立了“計劃管理、資金預存、補償公平、程序正當、結果公開”五大原則,確保征收工作全流程規範透明。明確了縣人民政府是征收工作的責任主體,縣土地與房屋征收安置辦公室(縣征收辦) 作為具體組織實施機構,承擔日常工作,且明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同時規定了發改、自然資源、住建、財政、公安等十餘個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的協同職責,形成了權責明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嚴格規範征收決定程序

1.限定征收前提。嚴格限定隻有為了國防外交、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等“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啟動征收程序。

2.規範項目啟動。需提交符合各項規劃的證明材料,從源頭上確保項目的合法性。

3.強調公眾參與。補償方案必須公布並征求意見不少於30日。舊城區改建項目若超半數被征收人對方案有異議,必須召開聽證會,充分尊重民意。

4.風險評估與集體決策。作出決定前必須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涉及被征收人50戶以上或200人以上或被征收房屋麵積5000平方米以上的項目,必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集體討論決定,確保決策慎重、科學。

(三)細化補償與獎勵標準,保障群眾利益。《實施辦法》構建了多元化的補償安置和獎勵體係,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

1.補償內容全麵。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與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三大部分。

2.評估價格公允。房屋價值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補償標準不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並規定了複核、鑒定等救濟渠道。

3.方式選擇自主。被征收人可自由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選擇產權調換的,用於結算差價的評估時點一致,確保公平。

4.補助政策惠民。對享受低保且住房麵積不足50平方米的住戶,實行最低50平方米的麵積保障。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優先安排保障房或發放補貼。

5.獎勵措施多樣。設立了成新獎勵、上浮獎勵、提前搬遷獎勵、貨幣補償獎勵、自主找房獎勵等多項獎勵,鼓勵被征收人積極配合搬遷。但明確規定了逾期簽約或搬遷的將無法享受獎勵,體現了“早簽早搬早受益”的導向。

6.過渡保障有力。對選擇期房安置的,支付臨時安置費。若延期交房,超期部分將按150%甚至200%的標準增付臨時安置費,極大保障了過渡期生活質量。

(四)健全權益救濟與執行程序。《實施辦法》貫穿了保障被征收人權益的主線。

1.救濟渠道暢通。在整個征收決定和補償決定中,都明確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與期限。

2.補償決定程序化。對達不成協議的情況,規定了從擬定分戶方案、告知、調解到作出補償決定的嚴格流程,保障程序正義。

3.強製執行司法化。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複議、不訴訟又不搬遷的,由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嚴禁任何形式的非法逼遷行為,確保了執行的合法性與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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